股权回购纠纷,主要系因公司回购自身股权或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而引发之争议。根据回购之动因与法律依据,常见纠纷类型可归纳如下:
一、 对赌协议履行中之股权回购纠纷
此为公司实务中最为常见之类型。投资者与公司或原股东签订含有估值调整机制之协议(俗称“对赌协议”),约定当公司未能在特定期间内实现既定目标(如完成合格上市、达成特定业绩指标)时,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或原股东回购其持有的股权。由此引发之纠纷主要集中于:
回购义务主体之认定:尤以目标公司作为回购义务人时,其履行回购承诺是否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关于资本维持原则及股份回购之强制性规定。
回购条件是否成就之争议:就是否已达触发回购之约定条件,双方对事实认定、合同解释产生分歧。
回购价格计算之争议:关于投资本金、约定溢价及资金占用成本之具体计算方式与数额产生争议。
二、 异议股东行使法定回购请求权引发之纠纷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,对股东会特定决议投反对票之股东,在法定情形下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。相关纠纷包括:
法定情形适用之争议:就是否存在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,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,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”,或“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转让主要财产”等法定情形,股东与公司理解不一。
回购价格“合理性”之争议:双方就“合理价格”无法达成一致,需诉请法院通过司法评估等方式予以确定。
程序履行之争议:关于股东是否依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请求等程序性事项存在争议。
三、 公司减资程序中之股权回购纠纷
公司为实施股权回购而进行减资,若减资程序存在瑕疵,将引发纠纷:
减资程序合法性争议:公司未严格按照《公司法》规定履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、通知债权人、公告等程序,损害股东或债权人利益。
回购价格不公允之争议:公司提出的回购价格未能公平反映股权价值,损害部分股东权益。
四、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之回购纠纷
公司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,常约定在员工离职等特定情形下,由公司或其指定主体回购激励股权。纠纷要点在于:
回购条件触发之认定:对于员工是否构成“不当离职”或是否达成、违反激励计划约定之考核条件等事实存在争议。
回购价格条款效力之争:激励计划中关于离职时原价或低价回购的条款,是否显失公平,是否有效。
五、 违法回购之效力及责任纠纷
公司违反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条等关于股份回购的财源限制、程序规定的,例如:
公司滥用资本进行回购,损害债权人利益。
回购行为本身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主张无效,进而产生返还股权、赔偿损失等责任争议。
总结
股权回购纠纷之核心,在于平衡公司资本稳定性、债权人利益保护与股东退出权益之实现。各类纠纷均围绕回购之合法性(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)、程序正当性(是否履行法定或约定程序)及价格公允性(回购价格是否合理)三大要素展开。当事各方于订立回购条款时,应力求约定明确、程序合规,以期减少争议。